[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作者: Qunnine (qunnine)   2023-08-14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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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1.新聞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140095.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3.完整新聞標題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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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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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12:37(8/14 14:12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
元,北檢今天偵結,認定她辯稱沒強迫助理繳回零用金,也沒人表示不願意等語,僅是卸
責之詞,不予採信,依貪污等罪起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
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並公布本案偵結的10個Q&A。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
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
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
顯屬不實。
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
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
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
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
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
,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
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
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
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
支出等問政費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
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
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
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
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
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
30元。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
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
等。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
;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
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
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起訴助理的理由?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
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
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
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編輯:陳政偉)1120814
5.附註、心得、想法︰
北檢清楚列出理由 也向社會大眾做了QA 如果中間有不清楚的地方 也可以藉此機會
讓從政的人清楚地把自己從政的財務清楚的說明 以避免誤觸構成要件
讓別人有瓜田李下或是說操作負面新聞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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