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律師對本案的見解
1分18秒開始
https://youtu.be/GDFfbrA21Fo
本案重點:
1. 低薪高報
2. 公款私用
公款私用在目前法律見解就是貪污故意
貪污治罪條例的罪本質都是重罪
7年以上...(不過可以減刑,台灣嘛...呵呵)
類似高虹安的案件過去判例
A. 台南高虹安:
跟高虹安差別在於沒有公款私用情事
只被判偽造文書,4年
B. 高雄高虹安:
14個助理異口同聲都說自願上繳
被法院認定串證,判10年5個月
14個助理被辦偽證罪
以上兩案皆褫奪公權
申請下來給助理的公款就不允許重新分配了
何況高還有公款私用的問題
最糟糕的是態度奇差
人證物證俱在還推給助理自願上繳
荒謬透頂
這種人不讓她坐牢
難道票投柯郭給她特赦嗎???
這就是白粉所謂的司法改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