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

作者: autorad (逆轉勝)   2023-08-15 12:02:03
高虹安被起訴的事實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助理浮報加班費給高核准,二是浮報的加班費領
出來後助再交回到公積金。
北檢把上述兩個部分視為一個整體的行動,還蠻直觀的,畢竟前後動機和行為所得都是一
致的,就是把名目為助理加班費的款項,套出來私用。
而黃珊珊所謂的普通詐欺罪要能成立,其實是把一和二切開,助理先是浮報加班費,這個
時候構成普通詐欺,然後出於和詐欺行為無關的動機,自願將贓款捐到公積金。高虹安則
是因為配合核准浮報而成為普通詐欺的從犯。
這個說法的最大困難點,是必須認為高核准浮報加班費是單純要幫助理多領錢,沒有意識
到多領的錢會回填到公積金供她花用。但這與現有的文書證據和證詞不符,況且高是批核
的主管,不是申領加班費的公務員,最後錢也流回她的小金庫,不能適用公務員詐領加班
費的統一起訴標準。
所以高虹安的唯一辯護策略,只能主張「自己也許疏忽沒去核實助理的加班時間,但不知
道浮報加班的情事,從沒要求助理回捐,以為公積金都是自願的」
這些和證人供述不符,因此只能攻擊證人的證詞可信度,說他們是被脅迫而說謊等等。這
個策略要成功,必須證人翻供才有機會。但證人翻供對自己很不利,目前已經得到緩刑的
保障,一旦翻供就沒了,自己還得獨自擔起詐領加班費的罪名,幾乎是一定要坐牢。
因此要說動翻供,當然要給證人夠大的誘因,進去坐幾年牢也值得的。
「助理自己扛責任」這些要做在去年就該要安排了,都起訴了才要做就不只是慢了兩拍而
已。所以我個人非常不看好高的後勢。
※ 引述《RoroyaZoro (知人知面不知心)》之銘言:
: 很多大大在前面已經寫了不少見解了
: 小弟我就補充一篇報導好了
: 先說結論 黃珊珊就是在帶風向
: 針對黃珊珊的疑問 檢方早就有解釋了
: 柯粉如果懶得看的話 看最後一段就好了
: https://reurl.cc/7k13Ey
: "檢方將童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市議會都有編列服務處租金、水電費、油電、瓦斯
及?
: 具等費用,讓議員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開銷,童仲彥

: 用公費助理費有貪汙的不法意圖,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
: ※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 : 黃珊珊fb
: : https://reurl.cc/WG23OD
: : 不必特別、公平就好!
: : 選舉一到,很多事都變得很複雜,去年選舉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新竹市長選舉,高虹

: : 到國家機器鋪天蓋地的打壓,今天被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雖然早在意料

: : ,但是整個程序問題,尤其是偵查不公開和無罪推定原則,一年來被政治操作,好像

: : 成空氣!
: : 最高檢察署去年二月才統一法律見解,縱使是公務員詐領加班費或相關補助費都以『

: : 詐欺罪』論處,北檢竟然以『貪汙治罪條例』的法條起訴高虹安,顯非就法論法,而

: : 意誤導視聽之嫌!
: : 因為如果高虹安是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罪責,如一審判決有罪就要停職,而普通詐欺罪

: : 有停職問題,顯然本件本來是單純法律問題,卻用政治操作,難怪檢方常常讓人民不

: : ,捲入政治因素因人設事,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 : 我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捍衛自己的權益,公款是否納為私用本應查清楚,檢方提起公

: : ,一審法院採公開審理,檢辯雙方所有證據都應該在法庭上提出來,我相信法院,對

: : 利與不利於被告的證據都會審酌,因為,這攸關司法獨立性與公信力,深深期盼法院

: : 事實,公允審理、勿枉勿縱!
: :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 年 2 月 25 日)
: : 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 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
案?
: :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如下: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

: : 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

: : 討會意見認定之。
: : 心得:
: : 哇!北檢真的好誇張。
: : 把「普通詐欺罪」升級到「貪污罪」有夠扯!
: : 經過法律背景的黃副這樣一解釋,
: : 終於看懂高虹安身上所受到的綠色鐵拳,份量有多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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