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規定,以下不得參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6
第 26 條
三、
選罷法 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
但是去查判決書就知道,
李全教犯的是選罷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不是第一項、第二項,
所以李全教一直都說,他犯的是預備賄選罪,不是賄選罪,
最後就可以選了。
至於林德瑞這些人,確實是不能選,
能不能選,當事人都非常清楚。
至於為什麼放過李全教,
大概是修法時,國民黨一直盧,
民進黨爭取過程不要橫生枝節,
所以就沒特別計較了,
可能當時沒想到國民黨真的這麼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