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大直住戶: 北市府叫我們自己跟建商協調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3-09-08 12:53:57
※ 引述《forgetme (老頭)》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nv9OsXjH8MA
: 住戶:開始施工的時候,我們都已經跟建商反應,房子都已經有龜裂,像我家已經漏水很
: 嚴重。有發文給政府技師,還有兩家建設公司來鑑定,結果是,市政府說沒有結構問題,
: 請我們住戶自己去找兩家建設公司協調。建設公司說責任不在他,另外一家也說責任也不
: 在於他,我們住戶就夾在中間...
建設公司並沒有權力鑑定鄰損
依<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向都發局申請核可後,始得擔任本規則之鑑定工作。
前項核可前,應經本會審查通過。
第一項核可期限最長為三年。
鑑定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鑑定人應達四十人以上:
一、屬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公會者:其組織章程之業務項目應包括受理委託
  辦理各種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工程鑑定與估價。
二、屬學術研究機構者:
  (一)法人組織之建築、土木、結構、大地等學術研究機構:組織章
     程應包括營建相關研究項目。
  (二)其他學術研究機構:教育部立案設有建築、土木、結構、大地
     等相關科系、研究所或附設之學術單位。
鑑定人應具得辦理建築物鑑定或估(評)價等各項業務資格之建築師或專
業技師。
鑑定報告及鑑定人補充之相關文件均應以鑑定機構名義出具。
第一項審查基準及程序由都發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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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損鑑定流程是(既然是台北 就以台北為例)
鑑定機構應於申請人繳納鑑定費用並受理申請鑑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相關法令及臺北市
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完成鑑定報告。但案情重大、複雜或戶數眾多者,得向
都發局申請延長鑑定期限。
鑑定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鑑定申請人。
二 鑑定標的物所有權人及其坐落位置。
三 現場鑑定會勘紀錄及雙方意見。
四 鑑定日期及工程施工進度。
五 鑑定要旨、依據及方法。
六 鑑定標的物構造、使用情形及現況。
七 鑑定內容:損害之項目、數量,損害修復鑑估之項目、數量、單價及費
用。
八 鑑定結果:結構安全評估及損害責任歸屬。
九 鑑定結論與修復建議。
十 鑑定人及所屬鑑定機構簽章。
十一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文件及鑑定人資格、專業證照字號。
十二 損害情形相片、紀錄及圖說。
前項第七款損害修復鑑估費用,應依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所列之修復
標準項目、數量及單價為準。但情形特殊或手冊未列者,得由鑑定機構另依市價製作單價
分析予以評估。鑑定結果與修復建議應有具體量化之數據,鑑定結論對鑑定標的物結構安

應作具體評估。受損房屋損害原因如可歸責二個以上施工中建築工地時,鑑定報告應分析
建議各工地負擔責任比例,以作為協調之依據。
臺北市政府也是看鑑定報告歸屬 或 鑑定報告有無立即性危害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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