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建築物鄰損是受災戶自己找第三方鑑定判斷
: https://i.imgur.com/Gd1aLU7.jpg
: 柯文哲改成建商自己找人鑑定是不是自己造成鄰損
: https://i.imgur.com/4u0B0nN.jpg
: 我想問看看智商157是怎樣想出這個好方法
唉
如果看法條只看一半 就不要出來丟臉
法規名稱: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從第五條開始就陳述一樣可以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
都發局接獲申請進行鄰損鑑定
你單拿一個第七條出來放煙霧彈的用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