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xra686 (索拉)
2023-09-08 19:50:17※ 引述 《ulycess》 之銘言:
: 我講的是停工,你講的是判斷責任歸屬,這是兩碼不同的事情
: 舉個例子來講好了,現在房子倒了,學校裂了,建商需不需要列管?
: 答案是不用列管
:
: 建商只需要依照第六條花錢找人弄個初步認定書說責任不在我這邊,就不用列管
:
: 找人也簡單,今天不需要鑑定人出責任非屬建商的報告,只要寫個多重因素的報告就好
: 舉個例子,報告裡面寫房子倒塌是因為連日大雨,屋齡老舊,當地地質又很敏感,致使房
: 屋已經處於容易倒塌狀態,事實上已經是危樓,本建案完全依照建築法規以,行業標準及
: 建照內容執行,雖然可歸因為本建案,但是不可歸責於本建案
:
: 以上報告內容花錢就有,即使搞到這樣建商也可以依法不用列管喔
初步認定書在
台北市爭議規則第六條就寫的很明確啦,
第 六 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
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
歸屬初步認定書,
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認定書是受損戶、起造人、
承造人、營造專任工程、都發局承辦
一起會勘做成的決議啊,
所有人都用簽名用印,
所以今天才一開始燒都發局公文,
因為初勘說沒問題,
所以都發局就結案,
也沒有鑑定,
(當時可能真的還沒開挖)
但總之是所有人現勘決議,
你也可以說這個規定有問題,
但是民眾真的覺得不妥
還是可以找公會鑑定,
但必須承擔如果鑑定判斷
確實不是施工造成,
那鑑定費民眾要自己負責,
那個跟現況鑑定價格可是一段不小的差距,
綜上,我看台北市的規定,
已經比台灣其他縣市完善很多,
各種狀況、各種結果都有對應的作法,
算是蠻值得大家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