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蕭良嶼】一個上校被吸收的故事

作者: vikk33 (陳V)   2023-09-28 1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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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良嶼】一個上校被吸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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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裡有三個人,陸軍上校向德恩、向德恩的前妻尤姓女子,以及尤女先前的雇主邵
維強。一場「吸收我國陸軍上校服從於中國解放軍」的戲碼,竟是從歡欣喜慶的婚禮上開
演,而在離婚、落網、判刑中落幕。
故事主角向德恩,是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在 2019 年
擔任陸軍裝甲第 564 旅上校副旅長期間,收受報酬約 56 萬元,代價是簽署效忠中共誓
約書,表明「戰爭發生時不會抵抗」,為了取信中國官方「南京軍區(現稱東部戰區)廈
門四辦」,還身著軍服留下了影像證據。
向德恩是如何與中國「廈門四辦」搭上線的?這要從他還在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守備
大隊時說起。向德恩在 2011 年與前妻尤女結婚,尤女當時任職於金門「安全旅行社」。
然而,這個旅行社老闆邵維強就是中國間諜,負責在台發展組織,從事間諜 20 年間接觸
多名軍方人士,並至少成功吸收了時任軍聞社的少校記者孔繁嘉(案件審理中),以及陸
軍上校向德恩。
吸收新血,佈線八年不晚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邵維強是在 2011 年,以女方上司身分參加向德恩與尤女之婚
宴而結識向德恩;接著在 2018 年得知尤女準備與向德恩離婚,趁著向德恩心情低落並萌
生退伍之意,邵維強遂假借關心之意,勸說向德恩不要退伍。同時他告知向德恩「可透過
人脈協助其升遷」,逐步計畫吸收他,先是協助向德恩遷移戶籍至「安全旅行社」,後以
解放軍南京軍區司令向守志為向德恩叔公輩份為由,交付廈門四辦「康主任」所致贈、刻
有向德恩姓名之長白山印章一枚與「向守志回憶錄」一本予向德恩,以此等手段試探拉攏
向德恩。
用白話來說,就是邵維強在向德恩婚姻觸礁、對未來感到茫然、人生陷入低谷之時,趁隙
而入,並且從中國解放軍中找出了一個不知道哪裡來的「同姓叔公」,告訴向德恩「也許
你在台灣不幸福,但中國那裏有人愛你跟挺你」。
這套宛如詐騙集團的手法居然真的奏效,向德恩身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明知中華人民共
和國與我國在軍事上仍屬武力對峙狀態,不得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
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核心價值與法定職責,竟受邵維強以金錢及
協助升遷之利誘,同意以每月新台幣四萬元之對價,同意違背其職務。
2019 年 10 月,邵維強開始以:「支持兩岸和平統一」、「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想法
,都可以告訴我,工作上、財務上等等,他們都安排好了」、「早點讓習大大認同」等話
語遊說、利誘向德恩,要求向德恩為替中共效力,於戰爭發生時作為內應或消極不為抵抗

向德恩同意此套說詞,應邵維強之要求,簽署:「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
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
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內容之誓約書,且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並提供載
有「陸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官銜之名片,供邵維強持至廈門交與四辦
官員覆命。
邵維強取得影像隔天便前往廈門將上開文件交付予中共四辦官員,對方於是同意每月支付
四萬元長期供養向德恩。向德恩於 2019 年 10 月底與邵維強再次在高雄聚餐時,從邵維
強手上收取了現金四萬元,作為表示認同中共及簽署誓約書之對價。
發誓一次不夠就發誓兩次
2020 年 1 月,向德恩在安全旅行社內,又應邵維強之要求再度簽署「宣誓支持兩岸和平
統一,一旦兩岸發生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等內容
之誓約書,並身著軍常服、手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明確許諾將來若發生戰爭即效忠
中共,違背其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職務之行為。
簽署完畢後,邵維強即假借給向德恩前妻尤女安全旅行社「工作補助金」之名義,再次交
付現金四萬元給向德恩,並由向德恩簽署領據一紙,邵維強又立刻前往廈門將上開文件交
付予廈門四辦以覆命。
根據邵維強落網後的說詞,他自從第一次吸收向德恩成功之後,每月都會給向德恩四萬元
,共給了 56 萬元;另曾要向德恩簽下領了三個月之領據,之後為了」尊重以及表達對向
德恩之信任,就沒有再要求向德恩簽領據」。邵維強因為違反國安法與銀行法(給錢需要
兌換人民幣),已被重判 15 年。
但向德恩的行為到底該怎麼處置,則陷入兩難。從情感上來看,向德恩的軍階是上校,卻
宣稱中國打來時不會抵抗,還會配合「兩岸統一神聖使命」,是台灣人民難以接受的背叛
。但問題卻是,當背叛行為還只限於「嘴巴上的發誓」時,目前沒有法律可管。因為罪刑
法定原則,當沒有法律認定「嘴砲效忠中國」本身就會對國安造成實質損害時,貪汙治罪
條例中的收受賄賂反而已是現行法律最能嚴懲向德恩行為的條文。
分明是投共,為何到頭來只能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2022 年 11 月 22 日,因為向德恩涉收賄 56 萬元,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雄檢依收賄
罪嫌起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四年,至於向德恩落網後自動繳交
的 56 萬元不法所得則直接沒收。
事實上,向德恩自從進入檢調程序之後,十分配合調查,甚至立刻主動繳交不法所得,構
成了貪汙治罪條例中的減刑要件。因此才能得到七年半的處罰,而不是完整的十年有期徒
刑。
民眾可能會問,為什麼不是用陸海空軍刑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或刑法內亂外患罪嫌
起訴。但事實上就是做不到,「嘴砲投共」在現行條文上,上述法規構成要件皆不該當、
或難以證明。
弔詭的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可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還比許多國安
相關條文刑責還重;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罪本刑最低為七年,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洩
漏或交付軍事應秘密文書、圖畫等,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別提在這個案件
中,「發展組織」的人不是邵維強,而不是向德恩,法律沒有規範「被」發展組織的人要
怎麼處理,還是要看他個人做了什麼,而他所做的,根據現有證據,確實就只有發誓。
此外,刑法外患罪章處罰「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但前提是「與外
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強暴、脅迫或恐嚇長官或上官投降敵人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但向德恩以上這些事情都沒有做,他只是自己發誓「戰爭爆發時不會履行
職責」,簡單說,向德恩做的事情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以外的任何國安相關罪刑條文。
我們該如何避免下一個向德恩?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十分關鍵的角色,就是向德恩恩的前妻尤女。雖然很多中國拿來收買向
德恩的款項,在帳面上貌似都是以尤女工作費的名義撥出,且尤女確實自離婚後從向德前
那邊定期拿到了生活補貼,其中有一部分可能確實就是向德恩投共換來的錢,但尤女作證
時表示,自己已經從「安全旅行社」離職,且從不知道這些錢跟邵維強有什麼關連。
這個案例的奇怪之處在於,如果向德恩沒有離婚,不曾產生贍養費的需求,大概不會那麼
快被吸收。而且如果向德恩「沒有收錢」,而只是自告奮勇的投共,他甚至不會被起訴。
但一位上校「沒收錢自動投共」,豈不是更嚴重的事情嗎?從向德恩讓人覺得可悲但又可
惡的案件,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國家安全的第一防線,其實不是槍砲、彈藥,而是心靈的
防禦力。為什麼一個「同姓的遠房叔公」跟「長白山奇石印章」就能動搖我國的上校?為
什麼在台灣生活的 49 年沒能讓向德恩認同台灣、保衛台灣,而一個沒見過面的叔公跟八
竿子打不著的長白山石頭反而可以讓他認同?
我們的社會究竟少了什麼?除了嚴刑峻法之外,我們該怎麼在情感上接住這些國族認同迷
惘的人?我們該怎麼說服他們,我們同屬一個生命共同體,應該一起為台灣努力?
七年半刑期,其實不短,以台灣男性平均壽命來說,等於一口氣拿走了向德恩人生十分之
一的時間,人生也不過只是時間的碎片,時間用盡生命就結束。我們該問的是,當軍人的
生命走入歧途時,當誘惑來臨時,我們該如何讓忠誠於台灣變得更加理所當然?我相信,
這不僅僅是法律改革的問題,更是社會文化、教育、媒體的問題。可恨之人,總有可憐之
處,反之亦然。從各角度徹底避免下一個向德恩,應是當務之急。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因為這種人
只是一個活在虛幻的中國民族主義之中
他不知道也不想知道真實
只是一個中國民族主義狂熱分子
在現實的失意之下選擇
無法說服
只能依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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