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擔任鎮代貪污免刑仍屬有罪 彰縣議員洪本

作者: Spinner3 (R&G)   2023-10-17 19: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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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擔任鎮代貪污免刑仍屬有罪 彰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
4.完整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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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彰化縣第五選區(溪湖鎮、埔鹽鄉及埔心鄉)國民黨縣議員洪
本成,參選第20屆縣議員並當選,不過因1999年、2000年擔任溪湖鎮代會副主席,曾向包
商收取回扣,涉犯收受賄賂罪,經同選區歐陽蓁珠提出當選無效告訴,彰化地院一審判決
當選無效,洪本成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認為雖經判處「免刑」,但仍屬
有罪判決確定在案,維持一審當選無效的判決,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洪本成1999年、2000年擔任溪湖鎮代會副主席,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等方
式,使特定廠商得標溪湖鎮公所工程,再索取工程回扣,彰化地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罪,因他在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
且繳交犯罪所得,所以判處免刑。
判決指出,洪本成在審理時雖坦承有犯收受賄賂罪,但辯稱,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
所稱的「判刑確定」,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但他是受「免刑判決」,不符合
上開法條所稱「判刑確定」的要件。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依照今年6月9日修正後選罷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犯
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修正的立法理由載明是為貫徹清廉參選
本旨,不論法院判刑輕重,即便是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因此,修正前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自應包括有罪的「
免刑」確定判決在內,洪本成的抗辯不可採信,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當選無效的判決,全
案定讞,不可上訴。
5.附註、心得、想法︰
民進黨執政八年,選風依舊黑暗
到現在賄選案仍層出不窮,難道就沒有辦法制止嗎
這次選舉彰化有多少議員被解職,民進黨再不重視就別想在彰化執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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