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
: 因為妨礙自由屬於:「告訴乃論罪」,意思說:要當事人報警提告,警方甚至檢察官才會
: 將這些人送辦
: 唉!表演不整套可是無法騙一些頭腦清晰知道的人
: 還有警方也證明我說的了,當場不只有維安人員、地方警局調派增加維安人員,甚至還有
: 維護活動順利警方人員
: 這些如果高虹安要搞鬧事塔綠班一元,光是這些三十、四十警方人員,無法隔離或驅趕四
: 或五個塔綠班一元帶人去亂場的人嗎?
靠自己幻想不如來看一下法條比較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43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就是說只有298條跟306條有告訴乃論~並不是~ 妨害自由"都"告訴乃論
然後298條跟306調是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一個是結婚~一個是他人住宅
你的告訴乃論成立嗎?
不要靠自己想像發文覺得自己說的很有道理嗎
先查一下不會嗎
不要來誤導大眾好嗎還發文說的跟事實一樣
民眾堂的是不是這樣啊~昨天柯大A還拿A照片來當B照片誤導他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