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然後是這個特別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
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然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這邊脈絡就很明顯了吧
中華民國認定中共控制之地區是大陸地區
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
所以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他們只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居民
確實也有陸配參政過
並且也說沒有被要求放棄國籍
但是政黑好像無法接受
連參政的陸配本人現身說法
你們都不接受
現在是要繼續活在平行世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