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 第二,陸委會指出,戶籍與國籍為不同的概念,刻意將二概念混淆、置換無助理解爭議。
: : 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 : 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臺灣人民身
: : 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
: : 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
: : ,「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 這問題就我的認知 就是出自於對修憲議題的不作為 導致的矛盾
: 憲法不修 管你啥中華民國實質獨立 實際上憲法就還是一中憲法
: 中華民國是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中國 都自認為代表中國
: 所以要想成為中華民國的公民 基本上沒有放棄中國國籍的概念
: 而是從中華人民國管轄的戶籍遷入到中華民國管轄的戶籍
: 就沒有什麼放棄國籍的概念 這種實質是台灣公民 但卡在憲法矛盾的局面
: 我們想聽的是陸委會對此的說明和如何去處理的問題
: 不是把法條再念一次 這就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不然就看看申請釋憲 看看大法官說法
: 但都已經是台灣公民了 領台灣身分證了 也有投票權 結果沒有選舉權
: 這種矛盾是非常可笑的 看要不要去處理 或是給的說法
不是阿 陸委會解釋一大串 你只截第二
有沒有看到 後面的???
來 我們來看看 陸委會 後面的第4段
"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
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
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
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
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
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
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
,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
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
亦無除外規定。
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
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
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陸委會的全文 我個人解讀心得如下
陸配 拿台灣身分證後 設籍滿十年 就有參選資格
以徐的狀況 能不能參選 ? 能!
但是 當選後 必須在就職前 放棄外國國籍
這個"外國國籍" 是客觀事實下的
也就是說 以徐的情況 如果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不管我們中華民國承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也不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 承不承認我們中華民國
只要她有 她在當選後 就職前 就必須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