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外國籍本來就可以參選立委

作者: jimmychang (jimmychang)   2023-11-30 12:20:57
真正的問題是有外國國籍者不能選總統副總統
但是可以選其他民選公職
總統副總統以外的民選公職是「就任時須放棄」或「切結就任1年內」要放棄
能不能登記跟能不能就任是兩套體系
因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
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但是公職人員選罷法
並沒有這種規定
並沒有這種規定
並沒有這種規定
你甚至可以從登記書表中判斷出來
登記總統副總統要交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
但登記參選立委不用交
有外國籍者不能擔任立委的規定是寫在國籍法
國籍法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
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
、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
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
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
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
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根據游錫堃的說法
立法院的態度是相信立法委員
所以立委很可能隱瞞而且從來沒被查過
吳欣盈有沒有可能擔任立委又同時有美國籍?
當然有可能
結論就是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有外國籍可以選立委 不能當立委 但立法院不會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