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vern (我要早點洗澡)》之銘言:
: 照新聞所說的她2002年拿到身份證之前是無戶籍國民,也就是沒身分證字號
: 但他不是國小國中都在台南讀嗎,為什麼這樣還可以沒有戶籍啊
: Wiki寫她國中讀後甲國中,這種公立國中不都是看戶籍入學的嗎
第 六 條 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僑務主管機關指定
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回國就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 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
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
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 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 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四)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志願序。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免附。
五、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
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
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者,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但以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
事為監護人者,每人以擔任五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
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
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看起來沒有提到需要戶籍
限制就是半年要出一次國
在國外出生也不會直接有身分證字號
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