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遍國籍法、戶籍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拿來檢視蕭美琴的狀況,
從來就不符合【不得成為候選人】的定義。
國籍法第2條,
蕭美琴因為父母關係而天生自帶ROC國籍,
她只是在2002年以前,
還沒有去申請ROC身分證,
但ROC國籍法的規定,就是認定她隨時可以回來拿身分證。
而且在這一條下,
父母為ROC,以及歸化者,是不同類型的人,
所以她也不是歸化者。
戶籍法第16條
蕭美琴長期駐外,是因公派出,
戶籍不會被駐銷,會一直存在。
然後呢?游淑慧之流就只能拿【蕭美琴過去的話來講】
「經過多次詢問各國代表處,
放棄美國籍,只有華僑護照,
就無法取得包括日本、泰國、美國、
及許多歐洲申根國家的簽證,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也明白告知,
放棄美國籍,又沒有台灣身份證字號以及永久居留權的護照,
只是一份旅行證件。
美國法律會把她當作無國籍人,
這樣的身分,可能連在台灣居留都會有問題,
因此讓她無法放棄美國籍。」
然後呢?上面這段話有自爆哪裡不符合資格?
她只有華僑護照,沒有ROC身分證,
但是她隨時可以取得,而且她不是屬於歸化定義。
啊藍粉還有哪些條文來講?拿出來看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