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好油恐嚇案」
今天下午偵查終結
檢察官起訴林裕紘、許哲賓2位被告
起訴法條整理:
被告林裕紘(好油)
刑法第 220、216、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刑法第 169 條第 1、2 項之誣告、意圖他人受
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犯罪證據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被告許哲賓
刑法第 220、216、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刑法第 171 條第 1、2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使用偽造犯罪證據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檢察官在起訴書認為:被告 2 人為轉移社會輿論焦點,竟以「恐嚇」假訊息方式,混淆
視聽,造成社會對立及不安,實屬「是夫喋喋,衒玉賈石」之舉;言論自由是以包容、尊
重、自律為發展前提,是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被告 2 人於網路散布虛假訊息,藉
言論自由之名,行破壞言論自由之實,故建請法院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官網沒有提供完整版起訴書 僅提供起訴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