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指出,所謂違建,是指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而擅自建
造及使用的建築物,但是如果能證明,建物在1981年2月15日前就存在。就是合法房屋。
他強調「如果就沒有建照與使照的定義來看,這房子確實是違建。但這是因為時代的悲劇
,導致窮人不得不為的違建」、「當年興建與增建的時候,並沒有法律限制,因為不溯及
既往的原因,因而合法,所以這也是合法的違建」。
中文不好
可以翻譯一下甚麼叫做合法的違建嗎?
賴皮寮建於2003年 並不符合1981年2月15日存在的規範
所以並不是合法房屋啊. . . . .
那違建就是違建. . . . . .
合法性在哪?
綠共吃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