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依現有法規認定是否違建,臺灣除了民國之後的集合式公寓大樓外,日治到戰後已存的自
住房舍,80%以上因老舊經過修膳後的,都會被認定是違建。
這不是人民違法是政府的錯,政府的建築法規昧於現實,用大建商蓋大樓的法規標準來規範
自有小宅,只要改變原有建材屋形,都得請建築師畫設計圖才能申請建照,還得經過繁雜過
程,這些過程一個平凡百姓也都不懂,能有那麽多的心力去折腾,四此大都都没依正常管道
申請,只不過一個遮風避雨的場所,即使如此在修建過程中,也很怕被舉報而被拆除無家可
歸。
也好!打這次的所謂違若能讓下任政府,即將就任的立委諸公,能將自有自住的住宅,跟商
業買賣的建物,分開規範用報備制簡化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