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近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有討論到相關的議題,也就是刑法第146條「虛偽遷徙戶籍投票
罪」是否合憲的問題
在當時的言詞辯論中,有很多專家學者提到說,選舉結果的正確性要如何確保?
也就是選民跟在地政治社群的黏著度有多高?
戶籍固然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但有的人就是「籍在人不在」,如果A長期在臺北工作,
但戶籍設在雲林
依照現行法律,A當然要回雲林投票,可是A對雲林當地公共政策的認知或需求可能是片面的
A投完票後還是會回臺北生活,他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後如何施政、問政,其實A可能也不那麼
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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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歸正傳,我個人是覺得,在籍投票的方式可以採雙軌制:
1. 先開放選民到「自己當天投票時想要參與的選舉區」的戶政或選務機關進行選民清冊登
記
跟目前僑民回國登記選舉權的模式相近,大約給選民一小段的時間
2. 沒有進行登記的其他選民,就推定在「原選舉區」進行投票,編列為當地選民
另外,我覺得目前設籍4個月才能取得選舉權的規定太久了
臺灣也就那麼小,加上目前社會網絡發展綿密,其實新移入的選民只要住1個半月或2個月就
差不多可以掌握當地狀況了
更不用說美國有些州的選舉,要投票日當天去登記也可以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