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簡單看一下排黑條款是擋哪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
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
、《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
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很明顯,這些都是重大犯罪,好不容易修過
現在又要把他改回來
有柯粉護航說不該溯及以往
我就問你2點就好
1.以台灣的法院判決效率
拿Toyz來講就好,他到現在都還沒抓去關
你真的覺得同樣有政客犯刑後
他任期內能讓他滾?
高虹安都還在當市長咧
2.曾經有這些前科的人都懂怎麼搞
等到抓到人後他前面都不知道做多久了
你真的有信心讓這些人當官
而且修這法案,藍綠兩黨都有人被擋掉
這一視同仁可以擋掉黑毒政客的事
我不懂爲什麼又要修回去
有沒有信徒來講一下你希望的台灣未來是一堆
持槍犯毒的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