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第三章板規更動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9 10:29:58
為了加速流程,減少浪費時間對一堆根本無法分辨對象的案件做處理,新增黃字部分。
檢舉者需負舉證責任,詳述為什麼會認為自己受到辱罵,若2/3以上板主認為對象不明則
不繼續往下進行程序。
另外刪除3-2中群體兩個字,因為是多的。
以上有問題可以本篇推文或到政績檢文,不要在政黑發文問或者回本公告。
沒問題後3天內修改文字。
原規定: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新規定:
3-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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