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廢文進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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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在這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
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
民法第3條:
1.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2.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3.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
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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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原則是簽名,印章只有「代簽名」的效果(印鑑章是另一回事),而效果
是「與簽名相同」。
我是簽名派的,因為沒有印鑑章以外的章;有遇過「強調要蓋指印」的選務人員
,但那些多半都搞不清楚狀況。
正解是簽名、印章、指印三者都可以,但因為蓋指印而沒有把墨跡擦乾淨、導致
在選票上出現清晰指紋的話,那張會成為無效票(中選會75年11月3日中選法字
第17158號函),所以對選務人員的宣導很重要:蓋章代簽名最方便、可以選擇
簽名、指印反而是不得已的選擇。
所謂「不得已」的意思是,民法第三條在民國18年公布時就適用至今了,之後也
沒有修正過,而當時的時空背景是文盲率高於八成,不得不用「指印加非文盲兩
人簽名(實務上要找主任管理員跟主任監察員在指印旁簽名),代替本人親簽」
;現在當然沒有文盲問題,但法條不變,理論上遇到刁民要在簽名欄畫皮卡丘,
也沒有什麼不行的,管理員跟監察員還是得在旁簽名、理論上那隻皮卡丘也有效
,「鼓勵指印」只是自找麻煩而已。
※ 引述《twnail (沒有你,对我很重要)》之銘言:
: 投票不是帶身份證即可
: 我這次投票就故意不帶印章
: 是有帶投票通知單啦
: 一到現場選務人員就跟我要身份證、印章
: 我跟他說我有帶身份證
: 沒有帶印章,我要用簽名的
: 他說不行
: 沒有帶印章要蓋手印
: 我說為什麼不行?
: 他說規定就是這樣
: 我說規定就是可以用簽名的
: 後來他又去找另一位阿北來
: 說我要用簽名的
: 然後他還是一直說要蓋手印
: 我說為什麼不能用簽名的??
: 他就我們都是蓋手印.....
: 不是可以用簽名的嗎?
: 他們是懂還是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