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兒童及少年遭性剝削之情事日顯嚴峻,且網際網
路的發達促使被害人性影像之傳播既快且廣,吾人須謹慎面對其所造成傷害。針對被害人
於網際網路遭散播之性影像,相關業者應於知情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之移除,並保留相關資
料至少一百八十天以利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協助被害
人要求相關業者,移除或下架散布於網際網路之被害人性影像資料,避免該影像繼續於網
路上流傳,造成二度傷害。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這個提案的就是民眾黨喔
不然原來本版是
第八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
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
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相關資料至少應包括本條例第四章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
。
原本版本是沒有限定你時間下架的喔
然後民眾黨幫他繼續加嚴喔
就跟你說了你要把吵上檯面的化
有規定規矩都出來的話
不給模糊地帶的話
就是加嚴~下架這個東西就是民眾黨直接加嚴的
但是最後沒有過民眾黨這版本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