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看C洽都好歡樂
一堆看不懂自己快要被抓去關的再吵為什麼要抓我去關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原本就有對畫色色圖的人
可以抓去關的法條
就是刑法第235條
只是因為這條可以 或併科 九萬以下罰金
所以法官可以判你不關 罰錢就好
但現在
台灣被保守團體帶方向修法
修出一個兒少性剝削38條
一到七年 得併科 五百萬
甚麼意思?
就是低銷就是要關一年
然後罰錢是順便
衛福部三月要開會訂標準根本就是落日條款
希望可以既往不咎
不然監獄已經被詐騙犯擠滿了
再被宅宅擠滿怎麼辦QQ
臭上加臭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