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林靜儀FB 合成西布特羅很便宜?那是禁藥

作者: luke7212 (宇宙大路克)   2024-02-08 13:38:37
※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1.轉錄網址︰
https://supr.link/E1NiY
2.轉錄來源︰
林靜儀FB
3.轉錄內容︰
有西醫師宣稱西布特羅「合成就有,很便宜
」,嗯,台灣有一個法律叫做:#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叫做偽藥,公告禁止製造
調劑叫做禁藥;都是處 #有期徒刑。
作為一位有理想有抱負,正直的有為青年,
麻煩這位醫師提供一下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
的廠商,讓政府可以戴罪立功一下嘛。
而根據第25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主
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場所
及其設備,就其製造程序、裝置、品質管制
及有關資料等,#應定期派員檢查之。
這樣看起來,如果有違法情事, #地方政府
責任不小!
請提供資料,各地方政府快去查!
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稱動物用 #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
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第5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稱動物用 #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
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將試劑移做他用還有
第39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試製之動物
用藥品樣品移作他用。
所以如果把試劑 #移作他用 也是違法喔
隔行如隔山,請某醫師尊重獸醫師、畜牧業專
業喔
https://imgur.com/2367aPc.jpg
4.附註、心得、想法︰
人家說西布特羅比黃金還貴,結果藍白最愛
的蘇一峰就說「西布特羅這種過專利期的藥
品,只要工廠實驗室願意合成,1公克的成
本根本不到10元」
??????????
藍白兩黨篤信這種說法記得把門焊死
所以絕命毒師的老白要出頭天了嗎?那老白
調製出來那藍藍的東西造價也很便宜,你蘇
大醫師要不要去調製看看?
有哪個廠商會冒這麼大風險去違法調製然後
拿來賣你1公克10塊錢?講話有沒有經過大
腦啊?
原來白共的白是這個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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