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82 (辱華被祖光宗耀祖)》之銘言:
: 這題是這樣,法律來源是發展觀光條例53-1:
: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
: 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 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
: 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 翻譯成白話,國家利益大於旅行社經商營利,爭點在於 1.國家利益的定義? 2.國家利益
: 與私人商業利益孰輕孰重?
別胡扯啦
要依條例 那就要看有沒有裁罰標準
偏偏這條剛好有呀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七條13 14項
處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分或全部
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引用法條就要依法條來做
哪有哪條方便用自己隨便用的
並這個字不是或 也不是得
沒什麼靈活空間
他大可不要解釋法源 解釋了 那就依法執行
難道真的要讓這些旅行業罰鍰?
指鹿為馬才是民進黨一而再再而三的錯誤
引用人自該對大家解釋
什麼叫 損害國家利益
更不是我說你損害國家利益 你就損害國家利益
損害一詞也應有解釋
不是依身份職業來判定 是由行為判定
要其他人解釋損害國家利益?
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