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NET爭議其實是好幾個問題

作者: raes88097 (會牽羊)   2024-02-21 23:48:39
NET問題吵得沸沸揚揚
其實很多問題都被混在一起講,這幾天看了新聞大致整理幾條線
我不是承辦律師,相關事實都是看新聞,如果講錯了請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產權糾紛(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導,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參法簽OT(類似委託經營契約)
範圍是1樓及地下停車場,這部分是公有財產應該沒問題,委託給大日公司經營
大日公司後來又租給NET,讓NET出資興建2-4樓並經營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約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基隆市政府說2-4樓是公有市產,NET說2-4樓是獨資興建
Q:NET為什麼主張是建物所有人?
A:依民法規定,2-4樓建物如果有獨立出入口,就是獨立的物,且符合不動產定義
看新聞照片似乎有獨立出入口,所以不會是因為附合1樓之上的附屬建物
既然是獨立的物,出資興建者取得所有權
這邊不管是不是違法侵佔土地,有沒有取得建照或違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都不影響出資興建者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事實(請參考大一民法總則)
另外,建照(建造執照)只是跟建管機關申請取得興建的許可,跟所有權認定無關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間契約,主張取得2-4樓產權嗎?
A:介紹一個觀念:債之相對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約,不能對抗NET
假設2-4樓建物確實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風跟基隆市政府說:2-4樓送給你
如果契約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沒有同意,那這兩個人怎麼約定,
都不能拘束所有權人NET
假設大日和NET的契約有說,NET同意出資興建的建物無條件屬於基隆市府(假設)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間契約,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訴請履行契約,
請NET依約返還建物,並依判決點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樓所有權
Q:NET有無違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張產權?
A:即使NET違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訴請拆屋還地,不能主張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如果不用起訴拆屋還地,那占用土地的訴訟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據為己有就好啦
況且是否違法佔用土地?其實還有待商榷
NET當初興建時基隆市府應該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好像沒看到這部分討論)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才能申請建照啊,NET是不是違法佔用土地倒也未必
基上,我認為目前浮現的證據,都無法證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樓所有權
除非: 1.沒有獨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約說2-4樓屬於基隆市府
若都不符合,我實在想不到可以怎麼幫基隆市府爭取到所有權?
另外補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爭議,即使當事人是基隆市府
促參契約(OT契約)也是民事法院審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訴訟
二、基隆市府強制點交的合法性(法律問題)
這部分算是比較引人關注,也是眾人難以接受的
即使第一部分產權還未釐清,就算是NET違法侵占市有土地
基隆市府也應該起訴拆屋還地,或是履行契約返還建物,或是提告損害賠償
在法院判決確定且強制執行前,不能強制占用並點交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參法強制接管嗎?
A:前提是這是促參法委託經營範圍,且要符合促參法第53條規定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
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
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請問是有符合這些情況而終止投資契約嗎?
上次遇到強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館(因慶富破產而終止契約),強制接管很麻煩
程序繁瑣且深怕一個弄錯就會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懼,連個冰箱內罐頭都不知道怎麼辦
雖然這條最接近,但我實在難以想像是這樣強制接管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權強制點交,取回市產嗎?
A:如同前述,如果市產與否還有爭議,不能強制取回,無法律依據
況且,國有財產署面對強佔國有土地,還不是要一一打訴訟取回國有地
(順帶一提,國產署的律師費都編超低,一件不到課稅標準四萬也在發包)
行政執行的前題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6條也說了要有法令依據,之前還看到基隆市府貼一個沒有依據的公告
說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據寫「促參法」然後「沒有寫條號」的公告
不知道是我見識淺薄,行政訴訟打不夠多,還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據
你說要用行政權強制收回市有財產,我認為這還是民事糾紛,去打贏訴訟再說
三、權利金爭議(政治問題)
這部分我覺得政治問題大於法律問題
因為促參法對於權利金和年限,沒有那麼多限制
看各政府機關招商能力和廠商怎麼談條件
所以要說權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較偏政治問題
除非NET或大日有優先議約權(這我看到資料較少)
或是我對促參法沒有那麼熟稔,有待大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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