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所以東岸廣場2-4樓部分具有獨立性嗎

作者: kymco9999   2024-02-22 08:27:31
先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關於房屋增建部分是否有獨立所有權之判斷,該判決的解釋
(節錄一部分)
(前略)
四、本院判斷:
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
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該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
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若增建部
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建物
;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
圍即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
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後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針對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的解釋如下:
構造上獨立性: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
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
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
使用上獨立性: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
現在就不了解,NET二樓到四樓的部分有沒有符合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而且必須
兩者兼備,如果只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而無使用上獨立性而有常助原有建築物(以東岸廣場
而言是1樓為原有建築物)之效用,則僅為附屬建物。如果兩者兼備,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
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之前,增建部分如果是有前述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即可成
為獨立所有權之客體,也就是「獨立之建築物」,最高法院110台上1169號民事判決可供參

因為沒逛過東岸廣場,街景圖也無法端視全貌,所以想請問2-4樓與1樓間的關係,例如有無
獨立出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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