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藐視國會罪,若行政部門官員出席立院聽證會答詢時,有虛偽陳述狀況,最重可處3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這蠻合理的
有什麼問題?
官員如果一直騙人
那出席聽證會的意義在哪裡?
藐視總統罪的問題在於總統不會質詢任何人
也不會出席聽證會
這條法通過也沒有實際功能
你發文前有看過法案內容嗎?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銘言:
: 職權 總統>>>立委
: 有藐視國會罪
: 也要增訂藐視總統罪
: 而且刑度要相對更高
: 藐視國會如果是三年
: 我看藐視總統就訂個五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