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quan: 市長開完行前簡報後請假,副市長代行公文 42.79.6.75 03/05 12:05
→ requan: ,警察局長不知道!本次行動無人指揮,所 42.79.6.75 03/05 12:05
→ requan: 有公務員連同鎖匠都是自動自發的,絕對沒 42.79.6.75 03/05 12:05
→ requan: 有吸毒! 42.79.6.75 03/05 12:05
應該說最不解的是
如果市長是如推文所說這樣做
可能是因為知道這件事後續會引起爭議?
所以以"市長知道也有參加會議 但沒下令"
來釐清最直接的法律責任
那...若覺得這樣搞會有問題
既然如此為何還要這樣執行?
只能說願意扛這個責任的人 也很敢耶
相信地方警察局長沒必要為了這種事 惹出爭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