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打成一場爛仗了
ROT跟OT的問題給法院跟中央去認定
產權跟破門的問題看法院解釋
唯獨要打前任圖利是很蠢的事
有人說前市長在商場蓋好後只比原先停車場的5000萬多收幾十萬而已
但商場是人家獨資建造
建造費抵權利金是說得過去的
建造花3億/合約5+3+2年=3000萬/年
市府的收益是在合約到期後
原地上一樓以下的停車場的權利金+地上二樓以上的商場的權利金
新合約要收的權利金理應是停車場的5000萬+商場部分的權利金
再回頭看看現在基市府收多少跟微風投資多少拿幾年約
真要打前任短收圖利,那收更少的現任算甚麼?
到底前任比較荒繆還是現任比較荒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