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長楊文科因為涉及竹北天坑案,與建商互動密切,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所以前陣子
就被檢調抓去偵訊了
昨天有新聞媒體再次採訪他,結果他只用一句「偵查不公開」,說自己不評論,就跑了,有
夠誇張
問題是,「偵查不公開」的限制對象明明就不包含當事人,可以看依刑事訴訟法所授權制定
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
員。」
身為縣長這樣的政治人物,應該有義務向選民告知自己涉及的弊案的情形,以盡到自己的政
治責任吧,真的可以用這種爛藉口當理由,迴避問題嗎?新竹縣民投得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