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還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樣貪汙的喔 ?

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3-15 01:50:37
大家可看一下當時起訴時的QA就比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為何檢方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詐取」條件看起來有
兩個

1.虛(浮)報
2.繳回差額˙
所以高的律師策略應該就是主張都是實報,沒有所謂的虛(浮)報,然後會期望如果兩項
條件如果其中一項不存在這樣是不是就有機會不算詐領。到底詐領成立是兩條件缺一不可
還是 一項有就成立 就要看法官最後怎麼判。
但是「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這件事實還是存在所以被
判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性還更高。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140095.aspx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
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
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
顯屬不實。
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
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
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
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
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
,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
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
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
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
支出等問政費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
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
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
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
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
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
30元。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
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
等。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
;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
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
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起訴助理的理由?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
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
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
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
據可資證明。
※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高市長的這案子,終於進入密集開庭的程序了
: 希望能在上半年有個一審判決
: 雖然到時高市長一定不認輸而上訴
: 雖然大家正反2方都不斷的提出法條,判例,心得來不斷的辨護
: 但延伸來思考一下,為何普遍都認為不可能沒罪
: 1大家可以接受立委在聘僱助理時,簽約一口價,需要加班時,就加班,立委跟立法院

: 請加班費多少,都不關助理的事,立委高興給多少獎金?就給多少,助理只能謝主隆恩

: 這合理嗎?
: 更不用說捐出來,然後用途呢?
: 有沒有私人用途?
: 其實答案很明顯?
: 就像在外私人公司工作,有誰可以接受,自己辛苦加班,然後加班費被要求回捐給辦公

: 然後被老闆,主管拿來私人用途
: 享受?
: 真的,人不要為了護航,而喪失基本的道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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