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shirman請進,關於高虹安助理加班費一事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3-15 22:34:26
有關詐領助理費,依照法務判決先例,可區分為兩類
(引用自內政部簡報 https://tinyurl.com/4u2r3b9v )
1.人頭型詐領:
指助理僅是掛名,並無工作事實而報領
2.差額型詐領:
即所謂低薪高報,助理雖有工作事實,但實際薪資與民代報領金額有所差距
中間差額被民代挪用
實際案例如下
https://tinyurl.com/mrynbfzy
護航高虹安的帳號,一直拿人頭型詐領跳針
「有加班事實就不算詐領」是這類人常見的說詞
當然高虹安案不符合人頭型詐領
高虹安案符合的,一直都是第2類的差額型詐領
其中低薪高報,「自願」回捐等情節,都與判決確定的陳粹鑾案如出一轍
甚至護航說詞「怎麼使用是助理的事」,在判決書裡也有相關回應:
「...則雙方協議能力明顯天差地別可見一斑,若陳粹鑾(民代)曾在將鄭晴予(助理)申報
為公費助理前對之傳遞相關訊息,
鄭晴予(助理)顯無力與陳粹鑾(民代)對等磋商,毋寧只是被動同意,甚僅係單純受告知無
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今日的新聞中
https://tinyurl.com/y3av9akx
內文提及
"黃惠玟說「工作這麼辛苦,如果可以不捐,誰會想捐」"
"陳奐宇說「討價還價的結果,就是2021不受續聘」"
很明顯就是上述「助理無力與民代對等磋商,毋寧只是被動同意,甚僅係單純受告知無
訛...」的情況
也就是非自願回捐加班費
種種情節,無一不符合上述差額型詐領的判例
想要證明高虹安沒貪污,護航的人還需要更高明的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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