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erry52 (NicePYa)
2024-03-18 20:48:18要驗證這個說法很簡單,就查一下往年總質詢有沒有人沒到而當時的主席有喊三次棄權的
。
如果真的沒有過,那這說法還說的過去。
如果有發生過,那豈不是過去的主席並不知道「總質詢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議事規則的
位階層次不同,兩者不能相提並論。」XD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許多人會以〈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9條:「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3次仍不在場
者
: ,視為棄權」來說韓院長符合議事規則,那顯然沒看清規範。
: 此規定是規範「廣泛討論的登記發言」,而非是總質詢的議事程序。立委的總質詢是憲
法
: 賦予的權利,和議事規則的位階層次不同,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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