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何建華、包克明涉國安法一審無罪 北檢上

作者: invlaw (beinvlaw)   2024-04-02 13:50:42
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869477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何建華、包克明涉國安法一審無罪 北檢上訴
4.完整新聞內容︰
中華婦女聯合會理事長、陸配何建華被控接受大陸金援至少40萬,指使媒體人包克明撰寫
工作計畫書干預2020年總統大選,被檢方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何女、包審判中否認犯
罪,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後,於今年2月29日宣判兩人無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判決認事
用法實有重大違誤,依法提起上訴。
合議庭認定,有關何建華的案情,部分與她曾涉犯選罷法重覆起訴,因選罷法案無罪確定
,判決免訴;其餘部分罪證不足判無罪。
何建華於審判中說,檢察官過去查辦她招攬陸配赴金、廈旅遊收費再退佣違反選罷法,但
她招攬的團費是依照市場行情來處理,檢方卻一再偵辦她。
包克明則表示,這是一起明顯因歧視而濫權起訴的政治案件,感謝審判長守住憲法保障言
論自由與人權的底線,司法天秤沒有向政治傾斜,還給無辜被捲入官非者清白與公道。
北檢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實有重大違誤,決定依法提起上訴,藉本案建立國家安全與言
論自由界線的法律論述,澄清發展組織要件。
上訴書指出,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任何人縱然在政治上可以主張支持「中國
統一」,但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絕對不可以達到「與中共等敵對勢力合謀摧毀我國之國
體及政體」的程度,否則按照立法者意旨,其行為已對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產生
「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此時當不能再濫用言論自由概念濫予保護。
北檢認為,原判決未加以審認發展組織罪集合犯性質、致未總合觀察行為人全部行為,反
而刻意切割分段駁斥起訴事實,已實質架空發展組織罪的適用。
北檢認為,何建華發起中華婦聯會,確有與中共接觸、主持起草組織宗旨及工作綱領,招
募組團赴北京歸附中共、向中共報告甘為附隨組織,起草組織計畫以資指導發展組織工作
,執行對在台陸籍人士摸底、依憑中共資源舉辦活動招攬組織成員、執行蒐集與實名舉報
台獨人士之發展組織工作、依指示於選舉期間率眾聚於凱道介選。
北檢統合觀察審認為,已足以認定何建華主觀上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全的不法意
圖;在客觀行為上,有「發起、資助、指揮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且對國家安全、社會安
定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的程度。
5.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何建華違反國安法案獲判無罪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廖建傑、陪席法官王沛元、受命法官蘇宏杰。
剛好是高虹安貪污案合議庭法官
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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