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亞洲統神-張嘉航 FB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4-04-10 15:48:43
※ 引述《jerrylin (彳亍 口巴)》之銘言:
: 我簡單講一下統神的邏輯謬誤 至於他個人想法是什麼 是他的事情.
: 簡單講 統神認為民法只有罰錢 所以有錢就可以違法
: 這跟他要X幾歲的女生 沒有關聯性
: 反正xxxxxxx和解就好了啊 罰款而已啊 老子有錢 我犯的罪又不會被關 不然你修法R.
: 這才是法界/廠商跳起來的原因
: 但是之前有藝人很囂張的說 停人行道被開罰就當付停車費R
: 最後也是被公審到出來謝罪.
: 扯政治就只是要轉移焦點 藍綠白黃沒有任何一個人會挺統神
: 這哪叫政治迫害 太看得起自己了啦
這就是解讀角度的問題啊
跳出來說,老子有錢,罰我也不怕
那就是被公幹
跳出來說,這垃圾法只能罰錢,幹她媽的不修法嗎?
那就是可以討論
我也懶得猜統是前者還是後者
反正這裡大家也是看立場講話的
甚至就算是前者我其實也不是很關心
重點是
前者跟後者到底哪個才需要浪費社會資源去討論?
我去關心一個路人失不失言幹嘛?
反正看他不爽的人已經去斷他銀根了
那等統趴下後
這法到底是要修還是不要修?
剛剛又看到于美人跳出來說黃是生病了
生病?生甚麼病?
想來是精神疾病吧
如果真的把戀童是為精神疾病而不是單純的性癖來說的話
你知道有個病症叫做性偏好症嗎?
也就是與常人不同的特殊性癖
譬如喜歡特別老的也算,特別胖的也算,特別醜的也算
甚至不是人的也算
當然,特別小的自然也是在範圍內
如此就算加害者不單是購買與持有
甚至進行強迫,或者是拍攝
或者做出更過分的事情到殺害受害者了
他都可以利用精神病患者的身分直接減刑
這合理嗎?
又真的國家定義戀童屬於精神疾病好了
那在還沒到殺人性侵前的犯罪
有無強迫就醫的必要性?
或者要到甚麼樣的案子以上才有強制就醫的必要性?
再者性侵未成年者很多都是利用權勢身分
譬如父母雙親,或者是老師
這種身分的存在
是否可以成為類似殺害尊親屬一樣加重其刑的依據?
又利用這種身分取得當事人的和解
是否真的可信?
如父親侵害女兒,女兒跟母親上法庭上請法官從輕量刑
且與一般的性侵不同的是
都會是長時間的受害狀態
為期可能數年
次數可能破百
每次的侵害都屬於傷害
一罪一罰按理說可以刑期會很長
但實務上來說
合併執行後卻是他媽少的可憐
這是否應該要進行檢討?
我想這些東西都遠比討論統失言啊
還是吳辯輸來的重要
從上午到現在看了這麼多篇
就沒有太多人想要討論這些法應該怎麼修才合理
那拿著道德制高點去批判人
指的對方變態或者是假道學
到底又有多少意義?
討論黃捷提的四點修法不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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