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塔綠班法學神沈伯洋真的被吳宗憲打臉了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4-04-21 18:04:58
條文應該要全引才知道對錯: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章 利益之迴避
第19條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
產上之價值。
所以要適用本章利益迴避的前提,就是要有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沈大立委說不是利益迴避,是整體迴避。
那這又牽涉到哪個問題,整體迴避是什麼?
違反整體迴避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立法委員行為法完全沒有說什麼是整體迴避,更沒有說整體迴避效果。
完全是沈大立委自創,
也可以說監督行政權法案涉及執政黨,執政黨所有立委應該要整體迴避。
最後,立法院議案要過半數才通過,6:6未過半,不管吳投不投都不通過。
不管吳投不投,其實議案都沒通過,更何況依法吳有權利投票。
※ 引述《tkucuh (無)》之銘言:
: 沈伯洋應該是指這段:
: 第 22 條
: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 第 23 條
: 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
: 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 前因是因為民進黨黨團提出對吳宗憲當主席時的譴責案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406836
: 立法院15日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藍白提出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逐條審查,過程
: 中民進黨逐條有異議卻直接送保留,引發民進黨不滿,為此提出對召委吳宗憲的譴責案,
: 最後6比6戰成平手,吳宗憲以主席身份自投反對
: 吳宗憲認為:「這些民進黨對我主持會議不滿,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按照『立法委員行為法』送紀律委員
: 會議處吧!」
: 沈伯洋回說無法送記律委員會,因為不構成委員利益迴避。
: 大概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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