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況 - 餐飲相關
一般認定原則,店家月營業額未達20萬以上者即可免開統一發票,然而2000年財政部公布
認定,只要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就算月營業額超過20萬,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 所謂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類型,餐飲業包含有「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
、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然而財政部仍保留但書,「主管稽
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其中包含五個判斷條件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透過網路銷售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