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美鳳的錢到底哪來的?

作者: Croy (科洛依)   2024-04-22 19:43:23
※ 引述《Croy (科洛依)》之銘言:
: ※ 引述《b22779200 (popomen)》之銘言:
: : 兩個都公務員
: : 薪水到頂也就三百多
: : 怎麼存款增加400
: : 然後名牌加一加隨便也要100
: : 然後還有錢借給不熟的家人
: : 美鳳的錢到底哪來的?
: : 我看藍白粉對於民進黨誰有錢
: : 好像都化身正義使者氣噗噗
: : 都覺得別人都黑錢 自己最清廉
: : 那美鳳的錢哪裡來的呢?
: 美鳳姨的狀況很單純
: 因為夫妻都是公務人員
: 因此都適用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
: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72&s=53802
: 犯罪主體
: (一) 必須是公務員本人,其他人非本罪之犯罪主體。(符合)
: (二) 必須是公務員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罪名之嫌疑且被列為被告,始負

: 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並非所有公務員均負有說明之義務。(尚待成為被告,有人

: 告嗎?)
: 二、 客觀要件
: (一) 須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 (符合)
: (二) 不包括行為人犯罪前所擁有之財產(需先成為被告)
: (三) 得命公務員說明者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只有檢察官能要求說明財產來源)
: (四) 公務員僅就其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義務(例如薪水400萬,存款增加400萬)
: (五) 須公務員違反說明義務(不肯說明)
: (六) 可疑財產之計算
: 本草案規定「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

: 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檢察官得命提出說明。
: 所以現在只差有人去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分案後,才能適用
: 目前她們夫妻倆 沒事兒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20212.aspx
台灣基進認為,徐巧芯說詞反覆,提到交付婆婆100萬元資金說不清楚,日前到北檢告發
徐巧芯涉嫌詐欺、貪污,北檢將分他案偵辦。
現在她們夫妻倆 開始有事了
檢察官分案調查了
犯罪主題兩條件 現在都符合
客觀要件1和2也滿足了
現在等條件3 檢察官抓來問 然後該夫妻符合條件5
那麼就可以滿足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要件
請當事人 務必誠實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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