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

作者: xxxcv (世界遺產旅遊計畫)   2024-04-23 07: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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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
行政部門之責。國會行使監督權賴以實現之主要手段有:調查聽證、質詢、文件調閱、舉行
公聽會及行政命令審查等權力。為進行有效之監督,國會監督工具甚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
各項立法事實與資訊,才能做出正確之判斷。國會調查聽證係賦予國會主動蒐集並獲取立法
相關資訊之權限;質詢或調閱文件,則須視行政部門答詢之態度積極與否,而產生不同之效
果。
(二)國會調查權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主要民
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有明文規範,皆具有廣泛調查權。質詢制度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
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國會議員因而不具備質詢權。民主國家國會首要之任務與功能即在於善盡對政府之監督。國
會監督之有效與否,向來是備受重視之議題。
(三)主要國家對違反國會監督義務者,所賦予強制力相關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英國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下議院議員雖可向首相及閣員提
出質詢,惟同黨議員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質詢權。1871年英國制定《國會證人宣誓法》
(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規定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及委員會均有令證人宣
誓之權限,如違反國會基於調查權所發之命令時,將構成刑事責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
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
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
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
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2.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100條至第106條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
「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
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
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
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
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一次。
3.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
種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1次會議,以供
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之質詢權僅有「詢問」(question
)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進行詢答,質詢結束後不能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亦不交付表
決,其目的僅在確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資訊,並使之對國會負責。
此外,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
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
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
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4.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
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public h
earing),具有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
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
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
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5.日本
日本國會質詢制度,可區分為「質問」與「質疑」。質問係指議員就一般國政事項
,要求內閣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質疑係指議員對列入議事程序之議案,得以口頭提出疑義
之行為。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
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
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
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
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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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
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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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主張反對藐視國會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聽證權調查權並不意味立法權的擴張影
響行政權的行使,反而是對於行政權的恣意有所拘束。對於拒絕到場陳述以及虛偽陳述也有
強制作為。
連電價調漲也要大家看看國外的民進黨,現在難道這些國外制度沒有參考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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