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委的職權其實沒有揭弊吧

作者: anomic24 (若彧)   2024-04-23 17:31:07
憲法第63條是這樣寫的:「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
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所以理論上作為立法院組成成員的立法委員,職權範圍不包含「揭弊」吧?是不是這幾年有
許多立委都以「揭弊」聞名,例如黃國昌、徐巧芯,才會讓不少人產生「立委就是應該要『
揭弊』」的錯覺,認為有聲量、有爆料、有開記者會、有開直播才是有在做事?
姑且不談實際上有無作用,如果案件真的涉及法律責任的話,不是應該由監察院或是司法體
系介入處理嗎?
同理,這應該也不會是各級民意代表例如議員的職權吧?
不少民眾對於立委職權的誤認,是好事還是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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