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7930113
2.新聞來源︰
聯合報
3.完整新聞標題
藍委勞動節推修法 試用期應予法制化
4.完整新聞內容︰
【台灣醒報記者呂翔禾台北報導】「試用期應該有正式法律規定,以確保雇主能確實訓練
員工!」國民黨立委牛煦庭、黃建賓、游灝與吳宗憲29日推動勞基法系列修法,包括「禁
止強迫自願離職」、「欠薪應通報」與「天災勞工退避權」等,牛煦庭強調,目前試用期
並沒有法律規定,導致雇主在其間占勞工便宜,因此呼籲法制化,確保新人權益。
禁止強迫簽離職書
牛煦庭表示,目前《勞基法》並未將員工的試用期法制化,適用期是為了輔助勞工適用新
職場環境,但現在很多雇主都沒有提供新人職訓或考核,導致雇主利用試用期佔勞工便宜
,因此希望立法《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試用期不應超過3個月,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
工資80%,且雇主在期間必須提供勞訓。
「若雇主不想付資遣費,恐會用強破或誘騙的方式,逼勞工自願簽離職書!」吳宗憲強調
,勞工一旦簽署,未來要爭取權益非常困難;或是離職時雙方不歡而散,雇主常常會故意
不給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因此盼修正《勞基法》第17與19條,
禁止強迫簽自願離職書,且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修法讓雇主不欠薪
游灝表示,他要修《勞基法》第27與27之1條法案,解決勞工在雇主惡意欠薪或惡意倒閉
時,領不到薪資的問題,並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他強調
,按時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盼透過修法保障勞工遇到雇主欠薪的權益。
「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雇主應該負擔召回勞工的額外成本!」黃建賓指出,希望修正《
勞基法》第40條,藉此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權,讓勞工安心休假,另外也修正第40之1
條,新增勞工退避權,當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時,可以拒絕出席。
牛煦庭說,他與3位委員都相當關心勞動法案,未來在法案一讀後,也會積極聯繫衛環委
員會的召委儘速排審法案。
5.附註、心得、想法︰
只想問
假設試用期法制化
試用期期間的薪資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雖然這樣寫,但一定不會乖乖給超過80%啊
台灣慣老闆那麼多……
假設30000的應聘工資,就只能拿24000
年輕人願意?
總覺得看到了,慣老闆會搞出免洗勞工的景象
因為本人已經離社會年輕人有段時間了
所以貼來討論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