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pu20317 (慶寶)》之銘言:
: 只想問
: 假設試用期法制化
: 試用期期間的薪資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
: 雖然這樣寫,但一定不會乖乖給超過80%啊
: 台灣慣老闆那麼多……
: 假設30000的應聘工資,就只能拿24000
: 年輕人願意?
: 總覺得看到了,慣老闆會搞出免洗勞工的景象
: 因為本人已經離社會年輕人有段時間了
: 所以貼來討論討論~
弱弱的問個問題,我之前碰到的試用期,雇主多半會約定在通過試用期後回補績效
跟其他加給,藍委現在提的這個案子通過之後,雇主是不是可以聯合行為不回補
也不會違法?
我們這種基層診所基本上是不敢啦,缺護理師缺成這樣,誰敢這樣做一定招不到新人
但其他百工百業有沒有慣老闆敢這樣拿翹,我就不知道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