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22k大復活,小草們該嚐嚐當年七年級

作者: CenaC (王葛格加油!!)   2024-04-30 14:32:35
※ 引述《korzen》之銘言
: 作為一個有實際在hiring的小主管,來講一下資方的看法
: 先不討論這個法條跟勞基法的搭配,單純討論試用期在這法條前後的玩法
: 在沒有試用期法條時,試用期契約內容須由雇主與勞工共同約定
: 且任何試用期員工都視同正式員工,代表你跟公司約定的條例不得抵觸勞基法
: 什麼幾天未達標就要無資遣走人、什麼規定沒達到就砍薪砍假,通通都是違法可以檢舉
: 勞工也可以憑個人能力去跟有試用期規定的公司談契約,能從各個不同試用期規定的職缺

: 中,去篩選企業的組織文化
: 藉此判斷該企業究竟是需要相當適性的員工才搞試用期制度、還是單純想找免洗碗筷
: 如果試用期法條通過,有了中央一致的規定後,因相關條例多半會是以「最低限制」為出

: 發點
: 所以對資方來說,就是大家都有公版可以抄了,而且全部都照最低限制走
: 能少給就少給、能要求就要求,反正都是照中央法規來,你勞工沒資格跟我喊價,大多企

: 業的試用規定也將漸漸趨於一致化
: 而我只要在某些地方加一點蔥(ex.我給83%試用薪水),就能展現出「我比別人重視你」

: 作為一個需要為公司預算煩惱的職位來說,這條要能過那是真的省了很多麻煩

所以就要有人來教你 別的公司是怎麼個玩法啊



我就跟你說現在很多公司已經開始不走這套了

你講的東西我十幾年前入行到最近幾年前都是如此沒錯

我面試別人也沒有什麼試用期

直接就是正式員工




但是就在這幾年開始

有很多公司開始想盡辦法走法規漏洞

要嘛設定實習生(intern)

要嘛會開始宣稱有試用期

而且試用期還可以一直延長

就因為法規沒限制

所以越玩越兇 搞得一堆測試單位都是這種職務

所以新法條設定試用期最多只要三個月 作為上限

如果你公司還沒走到試用期無限延長的那種情況

這條法條根本用不上

但是事實上就是有公司開始走這套 而且你還拿他沒辦法

因為法規就沒有限制「不准與員工協定試用期」

所以那些競爭力低的求職者為了要一份工作

就會很容易被迫接受





還有你「如果試用期法條通過」後面那段敘述都是錯的

現行法律就沒有限制

如果公司要無限延長試用期或是試用期給的薪水過低

都沒有任何法條作為保障

也就是公司本來就可以這麼做

他現在法條沒過之前

也可以說試用期給基本工資 要不要隨便你啊

所以你不知道就不要亂講

這種文化就是因為變得嚴重才會反應給民代去重視

反被你錯誤解讀

還以為現在沒那法條就一定只有「正式員工」而沒有「試用期」這東西

那也是鬧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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