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寫一篇罵國民黨表面功夫的
沒想到被綠粉噓硬要吵現在試用期違法三小的
好啊
那我們就直接來講到現行勞基法試用期到底違不違法?
下面是立法院的資訊
勞工試用期法律性質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
:R01763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0489
(二)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曾明文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
超過四十日」,經86年修正刪除後,現行勞動法規已無試用期間之相關規範。實務上,基
於「契約自由原則」及「誠信原則」,則肯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
好了
還要吵三小?
對了,好像還要吵甚麼薪資打八折會低於基本薪資對吧?
下面資訊來自勞動部
基本工資的意義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28188/29025/post
1.基本工資的意義?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
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
其重要。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83元。前
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
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工資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也就是不管怎樣
反正你在台灣聘僱員工
就一定要給超過最低基本工資的薪資
這叫做基本概念
沒有這個概念的可以滾回家洗洗睡了
還甚麼同位階
笑死
同位階就能推翻基本工資的定義啊?
講得我還以為是大法官釋憲勒
誠心建議綠粉
現在勞基法最大的問題是違法成本太低
所以國民黨這法案也不過就是表面功夫
法律千萬條,要辦沒半條
管再多也沒毛用,重罰個兩三萬
人家違法一次就可以省幾十上百萬
根本就是鼓勵資方違法
民進黨不提更好的對案也就罷了
但至少也要打對點
在那邊造謠抹黑除了打擊政敵之外
我是看不懂能對勞方有三小好處啦
對了,也許你們本來就不在乎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