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退步這麼多年還能護航也很不容易
試用期早在86年就廢除
好好給薪 沒什麼試用期
一切都是勞資協議
正常來說就是市場機制
你覺得這個薪水不合理 不爽不要做
今天政府介入 8成薪3個月叫做合理
除非能舉證現在市場情況多數試用期大於3個月 會低於8成薪
這樣才是利於人民的政策
不然就是一個低能政策
我自己經驗換了幾個工作都是全薪開始 沒什麼試用期
不知道有沒有人的經驗是試用期8成 超過3個月的
如果普遍沒這種經驗那政策圖利到誰?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雖然說人不會那麼壞
: 這論點看似沒錯
: 可實際上人就是可以那麼壞
: 所以這是目前洗風向的論點
: 但問題是
: 勞基法新修正被吵起來的是「試用期法制化」這點
: 試用期法制化內容:
: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的80%,雇主必須在試
: 用期期間提供勞工職訓,有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 一堆人在扯的就是有了這條法後
: 雇主聘請員工就可以用最低80%工資在使用期間給薪
: 而且還可以爽爽給三個月80%的薪水
: 但問題是
: 如果一家公司本來就給新聘的員工正常薪水
: 就是讓員工直接成為正式員工
: 也就是說有沒有試用期根本就不重要
: 這對一家原因在試用期照顧員工的公司就根本不是問題
: 反對的全都是認為台灣公司與老闆一定全都會選最低限度來做事,並且節省支的角度來看
: 的確這會讓不少有這樣心態的公司和老闆
: 趁著這個法修過後,因此鑽漏洞!
: 這卻是是很無奈的!
: 可問題也出在這邊
: 現在一堆人覺得台灣的公司和老闆全都好壞
: 這些人一定都是剋扣新鮮人和應聘者的大惡魔
: 這群一定會利用藍白修法的法律漏洞
: 這樣操作才符合他們的期待
: 這才是現實
: 可不對啊!
: 如果這才是現實
: 就表示「試用期」一定不存在問題才對
: 這樣才是真正符合台灣價值的好老闆還好公司
: 可如果是這樣
: 為什麼會有人這麼傻提出這樣的修法呢?
: 這不奇怪嗎?
: 反過來想
: 如果上面提到的情況都是好老闆和好公司
: 應該有的像好現象
: 但因為修法後會鑽漏洞
: 那麼就有問題要問了
: 好公司都這樣了
: 那壞公司和壞老闆呢?
: 好公司和好老闆能做到的
: 那壞公司和壞老闆就一定不會去做
: 對吧!
: 也就是說是存在著壞公司和壞老闆
: 他們在員工試用期是不給薪或給的薪水低于應聘工資80%的
: 而且試用期是超過三個月的
: 如此條件才符合壞公司和壞老闆的條件不是嗎?
: 所以如果是這樣的情況
: 那到底要不要修法
: 明訂「試用期」、「試用期薪資」、「試用期職訓」呢?
: 到底要不要修法?
: 好老闆和好公司都被認為那麼壞了
: 那壞公司和壞老闆不就更壞
: 唉!
: 台灣價值原來都這麼惡魔啊!
: 漬漬漬漬漬漬漬漬!
: PS:
: 這時候「不得」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 疑問啊!
: 原來台灣都這麼壞!!
: 「壞」才是台灣價值的核心
: 要不然怎麼都那麼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