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

作者: gfabbh (David)   2024-05-01 07:04:34
先確定目前「試用期約款」是不是合法的?
按勞動部給出的回答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47085/post
既然現行勞基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那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就自由約定
只是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要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這次牛煦庭版草案,也沒要改勞基法第11條
所以的確目前只要有給最低基本薪資
試用期的長短與待遇是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的
實際上就是資方說了算
所以不能說牛煦庭沒事找事
但硬性規定最少八成薪,可能不是最佳解
還不如要資方在招募廣告就要註明有無要約定試用期與長短、待遇
讓勞動市場自己決定,太離譜自然沒人去
不過勞基法一向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真的狠的資方,通通先來幾個月短約,適合的才開正職約
這樣就規避資遣費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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