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hu8883324 (SirLinhu)》之銘言:
: 徐巧芯也強調,他在家用自己的網路與手機沒問題,但他違反圖書館使用標準,圖書館是
: 不能使用聊天功能的,所以她會去提告把這個人找出來。
等等,美鳳這樣講,表示他知道該鄉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批評自己是不犯法的,但提告的
目的是把這個人揪出來讓圖書館依圖書館使用標準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明知對方行為合法還提告,只為了取得個資交給圖書館,這真的不構成誣告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