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21 (t21)
2024-05-03 11:48:48今天民眾黨黨團在立法院院會
提出一個變更議程
有關於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大概就是說上市上櫃的公司如果有盈餘,要提撥一定比率給員工加薪。
結果民進黨竟然有異議,
然後要求投票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按照哥布林低能智障綠狗之前的邏輯,
民進黨有意見,
民進黨就是反對公司賺錢,
要提撥一定比率幫員工加薪。
綠共這次又要怎麼解釋呢?
可憐喔。大麻柯又崩潰了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1830 號
資料來源:
立法院第 11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張啓楷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案 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員工乃公司經營之重要人力資本,為保障我國 員工貢獻與權益,公司應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提高盈餘分配的比率,亦 可達到激勵員工之作用。
為使員工可透過法規獲得應有之公司盈餘,故要 求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之用。爰擬具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 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 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 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 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 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作為員工加薪,前項一定比率 ,由主管機關會商勞動部訂定之。